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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15-06-03 16:37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第78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降低首套房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投放规模,优先满足居民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要缩短住房按揭贷款审批时间,加快办理按揭贷款发放手续,不压单、不压贷。允许外地户籍人员在抚按揭贷款购房。(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二、强化对开发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加大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的资金规模,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严格执行贷款业务七不准和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严禁出现房贷业务中搭车收费及附加额外条件;房地产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5%标准缴纳;在不影响正常办理房屋产权证及贷款用于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的原则下,支持诚信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三、推行财政补贴政策。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取消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限制。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实行先征后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起始时间,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完税凭证等向同级房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四、降低二手住房营业税征收门槛。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确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地税局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由每户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缴存职工首次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取消再次购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5年的限制。衔接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普通自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业务。适时按规定开通异地贷款业务。房管部门负责简化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手续。公积金购自住房提取、自住房贷款还贷提取高额度提高到每户50万元;缴存职工购建自住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并扩大到备案合同中系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取消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低额度限制,但提取额不超过一年还贷额。放宽提取还租条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降为3个月;简化提取手续,租住普通商品房的,无需提供税务发票,开具无房证明房管部门不收费;提高还租提取的高额度,市中心城区每户每年由7200元提高到9600元,同时不再限制不足额度,但不超过高额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商业银行)

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严厉查处违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处罚和强制性服务收费的行为,全面规范房地产业规费征缴,对没有正式文件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及相关企业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由其自行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商定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部门作为收费和验收的前置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费在报建与验收时各缴纳50%,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按抚府办抄字[2014]618号抄告单执行。(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

2.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进一步完善税费一体化工作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资料,税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同意备案;对1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给税务部门审核的,税务部门将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耗材种类、当前的市场价格、单位耗材耗用量等信息为参考,核定其应缴税款并下达催缴通知书,限定在15日内缴纳入库。(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调整维修资金归集的时间和缴纳方式。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凭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到开发企业办理交房手续。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和存量房的房屋维修资金实行缓缴,在办理退还房屋质量保修金时由开发企业垫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5.优化商品住房套型结构。对已报建尚未开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不影响项目容积率和平面布局的基础上,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施工图纸发生变化的,均需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

6.供电设施安装工程严格按三不指定原则(即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供货单位、不指定施工单位)建设。(责任单位:抚州供电公司)

7.对供电、供水、燃气管道等项目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合理定价,将其工程造价调整至市场平均价格范围内,不得超出或上调价格。准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减免或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收费标准,具体是:(1)适当下浮防雷风险评估费征收标准。(2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达到返还条件的,扣除上缴省财政的返退比例,返还比例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比例100%返还。项目地下室面积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预交面积之内。(3)对商业与住宅在同一幢楼的房地产项目,测绘单位在收取面积预测费时,将商业与住宅分开按不同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收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工信委、市气象局、抚州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燃气公司)

七、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市场化安置。市中心城区不再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力度,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在落实原有评估补偿标准和奖励费、补助费的基础上,对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户,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不含装修)的购房补贴,以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起始时间进行补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税契;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个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改安置户购房面积参照财税[2013]101号、赣府厅发[2013]22号文件精神,按其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给予开发企业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八、全面放开购房户籍准入。市中心城区以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中心城区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九、防范市场风险。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研判。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维护预售资金安全,防止烂尾楼现象的发生。按照企业主体、属地负责、依法办事、疏堵相济、维稳为重、民生优先的原则,采取一楼一策的办法,妥善处理好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各相关职能部门)

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挂牌出让的节奏,适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降低房地产市场存量房比例,确保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加快已出让土地的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市房地产协会的职能作用,倡导和督促各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坚决防范和打击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和虚假宣传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为老百姓解读出台的相关政策,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增强市场信心,引导市场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新闻媒体)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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