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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回乡购房可贷款

抚州日报  2015-12-16 09:26

抚州日报讯 (记者章小云)12月1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国家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出台并于12月15日起执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将由全省扩大到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是历次政策调整中力度大的一次。

该《细则》规定:一方面,凡是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抚州户籍职工,住房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抚州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具备相关购房条件和贷款条件,可申请获得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具备相关条件的,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细则》规定,在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额度和期限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付比例为20%;每户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偿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细则》出台后,在一二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买不起当地住房的年轻人,可能会回原籍购买。对于抚州本地楼市而言,这是利好的一面。”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原籍购房的需求也逐步增加,此次《细则》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的需要,解决了我市居民在就业地无力购房,而在户籍地又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置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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