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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强公租房管理 农民工可申请住公租房

南昌晚报  2016-01-21 15:40

我省12个部门加强公租房供应、分配、入住、退出管理

记者昨天获悉,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江西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入住、退出管理。

可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房为公租房

我省提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可通过改建、购买、新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0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高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42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同步配套设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住公租房

《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积极稳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租房物业费低于同类商品房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售)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低于同类商品房标准核定。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运营管理等经费不足,各地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设施予以弥补,仍有不足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骗租骗购取消5年内配租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购)公共租赁住房;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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